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5594号
原告: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敦化路**中铁青岛广场B-809。
法定代表人:李国贤,总经理。
被告: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耕耘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亚,总经理。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崇华路**iv>
法定代表人:周群,董事长。
原告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两被告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于晓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