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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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69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思润,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孙村片区35号路以南2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77138D。
法定代表人:马玎。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崇华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5578584429。
法定代表人:周群。
原告**与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