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158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思润,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578584429。
法定代表人:周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雪彦,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叶,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