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龙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民委员会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7民特8号
申请人:江西省龙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自林,总经理。
受托人:苏兴雄,男,汉族。
申请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荣临,村主任、书记。
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西省龙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申请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九所罗马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5日经九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九所罗马村承担实际工程成本的40%的费用共计56.84万元。
二、经双方共同协商,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九所罗马村在7日之内预先支付给江西省龙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实际工程成本的20%共计28.42万元。
三、江西省龙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收到实际工程成本的20%后,在7日之内一次性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待工资发放完毕,提供相应的条据给九所罗马村,九所罗马村在7日之内向江西省龙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剩余实际工程成本的20%共计28.42万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原签订的村道路施工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即终止,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江西省龙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自愿放弃向九所罗马村索赔的权利,并不得实施损害九所罗马村声誉的行为。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西省龙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9日经九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宏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