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龙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业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8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龙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工业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将本案并入(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827号案件,故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因本案已并入他案一并审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龙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奚利强
审 判 员  金志荣
人民陪审员  杨孝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梦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