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风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风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991号
申请人:青岛风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2号中联U谷北区F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64736945K。
法定代表人:朱**春,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风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青岛风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5执9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邴君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