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玉阳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与当阳市玉阳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当阳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582民初562号
原告:***,女,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曾用名张晓鸾,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段号码42058219831029710X,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刚耀,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当阳市玉阳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街。
法定代表人:白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海,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当阳市玉阳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湖北省当阳市,特别授权。
被告:当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子龙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鲁永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军,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当阳市玉阳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当阳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刚耀,被告当阳市玉阳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海,被告当阳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二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299840元【死亡赔偿金541020元(27051元/年×20年),安葬费23660元,处理安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合计599680元,由二被告赔偿50%计299840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324213.75元【死亡赔偿金587720元,安葬费25707.5元,处理安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合计648427.5元,由二被告赔偿50%计324213.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0日,张登亮驾驶两轮摩托车沿253省道由草埠湖镇往楚城方向行驶,行至草埠桥时,不慎与桥上限宽墩刮擦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由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由于二被告对事故发生地道路管理上的过失,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关设置,造成张登亮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以致成诉。
二被告辩称: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并没有确认被告是事故的责任人。本案所争议的限重标识是被告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桥梁进行鉴定,经宜昌市公路局、经当阳市政府批准,按标准设立的。被告设立标识并无过错。被告在本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0日18时许,张登亮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53省道由草埠湖镇往楚城村方向行驶,行至草埠桥时,不慎驾驶摩托车与桥上限宽墩刮擦摔倒,后经救护车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16年11月22日,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河溶交警中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了上述事实,未进行责任认定。同日,当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公(当)检(尸体)字【2016】196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张登亮系车祸因头胸部损伤致机体功能障碍死亡。张登亮于2016年11月22日在当阳殡仪馆火化。原告***系死者张登亮之妻,***系死者张登亮之女。
同时查明,2015年11月15日省公路科研所对两江路草埠桥进行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时,发现该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桥梁通行安全,省公路局技术人员当场建议采取紧急措施,限载通行。同时该局委托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对该桥梁进行检测评定。当阳公路管理局于第二日向当阳交通运输局请示,建议:1、面向社会通告;2、在该桥两端设置水泥墩(净宽2.4m),仅允许小货车和行人通行;3、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2015年11月19日,当阳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请示对草埠桥采取限载通行,2015年12月经市政府领导批示通过。2016年1月,被告当阳玉阳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在草埠桥桥面上设置了限宽水泥墩,仅供小型车辆通过。该水泥墩两面涂有黄黑相间的反光漆,另在水泥墩上、左、右边加涂三条红色反光漆线。2016年2月,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出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2015年桥隧检测评定报告,草埠桥被评定为4类桥。2016年6月16日,宜昌市公路管理局发布宜市路发【2016】39号关于加强国省干线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四类桥梁加固改造前的安全监管责任,四类危桥采用有效措施限制车辆通行;完善桥梁限载标牌等。当阳公路管理局在草埠桥前面的道路上方设有公路管理公示牌,载明“草埠桥,限速40,限载20t”。现该桥已封闭维修。
本案的焦点在于水泥墩是否依法设立,是否设立了警示标志,是否存在过错。本院认为,该水泥墩系省公路科研所对两江路草埠桥进行桥梁安全专项排查时,发现该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桥梁通行安全,省公路局技术人员当场建议采取紧急措施,限载通行,当阳市公路管理局呈报当阳市政府同意后采取限载通行的紧急措施,其后,草埠桥被评定为4类桥,宜昌市公路管理局专门发文,要求严格落实四类桥梁加固改造前的安全监管责任,四类危桥采用有效措施限制车辆通行;完善桥梁限载标牌等。故该水泥墩系依法设立的。被告当阳玉阳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设置限宽水泥墩时,在水泥墩两面涂有黄黑相间的反光漆,在水泥墩上、左、右三边加涂三条红色反光漆线,在草埠桥前面的道路上设有公路限速、限载公示牌,系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原告亲属张登亮驾驶摩托车与草埠桥上限宽墩刮擦摔倒,发生张登亮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发生事故系死者自身过失,被告当阳玉阳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当阳公路管理局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起事故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丰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