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玉阳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佘红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5民终2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佘红萍,女,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当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张晓鸾,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当阳市玉阳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街。
法定代表人:白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当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子龙路21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佘红萍、***因与被上诉人当阳市玉阳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阳公路养护公司)、当阳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当阳公路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佘红萍、***上诉请求: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当。一、玉阳公路养护公司违规设置限宽水泥墩,有重大过错。(1)限宽水泥墩设立程序不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玉阳公路养护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设置限宽水泥墩的行为经过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2)玉阳公路养护公司设立该限宽水泥墩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2009)第二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该《标准》前言第一句话就开宗明义即明确指出“GB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第4.8条“窄路标志”规定“……在双车道路面宽度缩减为6米以下的路段起点前方”,应当设置“窄路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车行道或路面狭窄情况”。二、当阳公路局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对玉阳公路养护公司违法设立限宽水泥墩的行为,既未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制止,也未责令其改正,要求其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损害结果发生也有明显过错。
玉阳公路养护公司、当阳公路局均辩称,1、因该桥为四类危桥,经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逐级报交通局、当阳市政府)之后才设置限宽水泥墩,设置程序是合法的。2、关于警示标识的问题,我方认为设置的标识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既设置了限速40和限重20吨的指示牌,又设置了限宽水泥墩(水泥墩是限载的方式之一),且水泥墩两面涂有黄黑相间的反光漆,另在水泥墩上、左、右边加涂三条红色反光漆线,足以起到警示作用。3、水泥墩之间有2.4米宽,小汽车都能过,摩托车为什么没能过?一般人都能注意到这个水泥墩存在,充分说明摩托车驾驶人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佘红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判令玉阳公路养护公司、当阳公路局赔偿其经济损失299840元[死亡赔偿金541020元(27051元/年×20年),安葬费23660元,处理安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合计599680元,由玉阳公路养护公司、当阳公路局赔偿50%计299840元]。一审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玉阳公路养护公司、当阳公路局赔偿324213.75元[死亡赔偿金587720元,安葬费25707.5元,处理安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合计648427.5元,由玉阳公路养护公司、当阳公路局赔偿50%计324213.75元];2、由玉阳公路养护公司、当阳公路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0日18时许,张登亮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53省道由草埠湖镇往楚城村方向行驶,行至草埠桥时,不慎驾驶摩托车与桥上限宽墩刮擦摔倒,后经救护车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16年11月22日,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河溶交警中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了上述事实,未进行责任认定。同日,当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公(当)检(尸体)字[2016]196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张登亮系车祸因头胸部损伤致机体功能障碍死亡。张登亮于2016年11月22日在当阳殡仪馆火化。佘洪萍系死者张登亮之妻,***系死者张登亮之女。
同时查明,2015年11月15日,省公路科研所对两江路草埠桥进行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时,发现该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桥梁通行安全,省公路局技术人员当场建议采取紧急措施,限载通行。同时该局委托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对该桥梁进行检测评定。当阳公路局于第二日向当阳交通运输局请示,建议:1、面向社会通告;2、在该桥两端设置水泥墩(净宽2.4m),仅允许小货车和行人通行;3、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2015年11月19日,当阳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请示对草埠桥采取限载通行,2015年12月经市政府领导批示通过。2016年1月,玉阳公路养护公司在草埠桥桥面上设置了限宽水泥墩,仅供小型车辆通过。该水泥墩两面涂有黄黑相间的反光漆,另在水泥墩上、左、右边加涂三条红色反光漆线。2016年2月,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出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2015年桥隧检测评定报告,草埠桥被评定为4类桥。2016年6月16日,宜昌市公路管理局发布宜市路发[2016]39号关于加强国省干线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四类桥梁加固改造前的安全监管责任,四类危桥采用有效措施限制车辆通行;完善桥梁限载标牌等。当阳公路局在草埠桥前面的道路上方设有公路管理公示牌,载明“草埠桥,限速40,限载20t”。现该桥已封闭维修。
本案的焦点在于水泥墩是否依法设立,是否设立了警示标志,玉阳公路养护公司、当阳公路局是否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该水泥墩系省公路科研所对两江路草埠桥进行桥梁安全专项排查时,发现该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桥梁通行安全,省公路局技术人员当场建议采取紧急措施,限载通行,当阳公路局呈报当阳市政府同意后采取限载通行的紧急措施,其后,草埠桥被评定为4类桥,宜昌市公路管理局专门发文,要求严格落实四类桥梁加固改造前的安全监管责任,四类危桥采用有效措施限制车辆通行;完善桥梁限载标牌等。故该水泥墩系依法设立的。玉阳公路养护公司设置限宽水泥墩时,在水泥墩两面涂有黄黑相间的反光漆,在水泥墩上、左、右三边加涂三条红色反光漆线,在草埠桥前面的道路上设有公路限速、限载公示牌,系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佘洪萍、***亲属张登亮驾驶摩托车与草埠桥上限宽墩刮擦摔倒,发生张登亮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发生事故系死者自身过失,玉阳公路养护公司、当阳公路局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起事故责任。佘洪萍、***要求玉阳公路养护公司、当阳公路局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佘洪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佘洪萍、***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省公路科研所对两江路草埠桥进行桥梁安全专项排查时,发现该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桥梁通行安全,建议采取紧急措施,限载通行。当阳公路局呈报当阳市交通运输局、当阳市政府同意后采取限载通行的紧急措施,该水泥墩设置程序合法。2、草埠桥前面的道路上方设有公路管理公示牌,载明“草埠桥,限速40,限载20t”;限宽水泥墩两面涂有黄黑相间的反光漆,水泥墩上、左、右三边加涂三条红色反光漆线,足以对正常通行车辆和行人起到警示作用。3、玉阳公路养护公司、当阳公路局虽未举证证实其设置了“窄路标志”,但该标志设置是否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不能因此认定玉阳公路养护公司、当阳公路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所述,佘洪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佘洪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黄孝平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