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民初4719号
原告:胡建强,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浩,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被告:陈强,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湖北海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红桥村K1地块办公楼10层办公2号。
第三人: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85351598J
法定代表人:董灵,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祝融路雅士林湘苑02号商铺203室
原告胡建强与被告李浩、第三人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追加了陈强和湖北海诚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胡建强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和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部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海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强撤回对第三人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海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建强负担。
审判员 陈卫华
二0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