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诚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海诚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佳和源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海诚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7955251。
法定代表人陈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红桥村K1地块办公楼**办公**。
被执行人湖北佳和源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88T1U6J。
法定代表人段贵华,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永佳河镇生态科技产业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12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湖北佳和源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佳和源木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海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13806.44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湖北佳和源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另有湖北佳和源木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案件3件,案号为(2021)鄂1122执389号,执行标的600000元及利息、(2021)鄂1122执390号,执行标的3200000及利息、(2021)鄂1122执504号,执行标的60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佳和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得财产以人民币7022806.44元及相应利息为限。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        荣        利
审判员 吴恒全审判员阮新文审判员吴恒全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