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石力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2801执499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石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宏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2801民初23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恩施石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运费及泵送费合计3450013元(其中,宏兴发宇项目部款项2984528.32元,宏兴荣锦项目部款项465484.76元),并以3450013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本息,若被执行人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恩施石力建材有限公司仅收取本息400000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恩施州宏兴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恩施石力建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本案诉讼费25608元,由被执行人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恩施州宏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21年6月29日,恩施石力建材有限公司向承诺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宏兴置业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同意在本院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个月(即至2021年8月31日前),在此期间付款,恩施石力建材有限公司仅收取本息合计:400万元人民币整。
本案执行立案受理后,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冻结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的账户共计4062508元(含本案执行费36900元),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均同意通过本院执行系统划拨4062508元后并将该执行案款分别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恩施石力建材有限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和本院执行费专用账户。申请执行人恩施石力建材有限公司就生效民事调解书上的利息部分(含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均不再要求。
本院认为,(2021)鄂2801民初23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