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2801执11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2801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84294元以及诉讼费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3月3日通过执行查控划拨系统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1100元,其中8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下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另1100元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2021)鄂2801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