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巨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绿巨人灌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钦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2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7062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51079117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绿巨人灌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四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748693。
委托代理人***,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110725704。
原审被告***。
上诉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绿巨人灌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6)湘1291民初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武汉绿巨人灌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工程施工合同》起诉上诉人和***,而《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协议管辖原则,既没有违反级别管辖,也没有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施工地位于湖南省××区境内,故洪江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甲方)代表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绿巨人灌溉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容,但该约定违法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家红
代理审判员向杉杉
代理审判员*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