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824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亚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所街****。
法定代表人:戴睿。
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朱承胜。
原告**诉被告南京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戈平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