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536号
原告:南京宁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安置房金桂苑1-101-11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渐,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所街116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戴睿。
原告南京宁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宁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宁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宁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95.5元,由原告南京宁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曾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