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2执保116号
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世纪城A44-01-10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复地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南路大华1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复地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复地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2474.3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复地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2474.3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