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民初57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城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复地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路大华1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松浩,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商管高级总监。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复地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复地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022474.30元予以冻结。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3月4日在本院达成调解,为了尽快履行调解书,保全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曲江复地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复地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复地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022474.30元的冻结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