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2民初82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宁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甲字六号中企钢贸城西排106室。
法定代表人:彭孙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林,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世纪城A44-01-10104。
法定代表人:金随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宁金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陕0102财保X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锦业路支行(账号:103622XXXXXX)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11月26日在本院达成调解,为了尽快履行调解书,保全申请人陕西宁金钢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陕西宁金钢铁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锦业路支行(账号:103622XXXXXX)存款310000元的冻结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