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2执保308号
申请人:陕西宁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甲字6号中企钢贸城西排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世纪城A44-01-10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宁金钢铁有限公司于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18)陕0102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管毅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