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财保92号
申请人:陕西宁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宁金钢铁有限公司于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钛玛赫建筑系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陕西宁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铁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