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204民初150号
原告:乌鲁木齐丰农日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公路地窝堡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88410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钻井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中兴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49289709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东滨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471075928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丰农日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钻井公司、第三人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丰农日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鲁木齐丰农日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新0204执保15号之一
:
关于原告***被告***、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悠扬文化艺术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冻结***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新0204执保15号之二
:
关于原告***被告***、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悠扬文化艺术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冻结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悠扬文化艺术中心名
下价值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新0204执保15号之三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关于原告***被告***、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悠扬文化艺术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名下的×××号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