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钻井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钻井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204民初100号
原告:********,男,维吾尔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钻井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市。
委托代理人:蒋燕,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中兴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钻井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中兴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本科文化,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钻井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市。
原告吐尔根江·吐尔逊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钻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