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333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明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众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68号1单元16层1605号。
法定代表人杨占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关辉,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众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瑞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