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1401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长湾5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36号6-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528628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银山镇银海村554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迩东建筑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迩东建筑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54125元及利息(以541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9206.25元及利息(以920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银座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济南银座海尔绿城店装修工程,合同价款210000元,工期为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工程审计结算后发包人支付审计总价款的95%,余留5%质保金的质保期为两年。2017年11月30日原告施工完毕,上述付款节点达成后,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已无力支付为由推诿,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被告迩东建筑装饰公司辩称,1、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了《银座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济南海尔绿城店装饰工作,合同价款210000元,工程完工时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30000,因原告未按合同3.2.3提供人员工资表及发票(原告只开具了100000元发票)及4.2.2工人花名册及保险交付证明,被告为督促原告尽快提交以上相应资料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另外由于迟迟未收到原告合同约定3.3.1条相应资料,致使被告无法对原告所承包项目进行决算,直至2020年1月,在原告未提供完善资料情况下,为尽快完结此项目,被告审计部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审计并出具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定案书,并约定此项目尾款为45000元,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原告银座购物卡10000冲抵工程款,上述事实已经说明被告与原告之间欠款为35000元,原告所诉求的金额,因原告至今未按合同提供相应资料和剩余发票(75000元发票),按合同被告有权停付工程款,所以原告无权主张利息。2、被告所诉求质保金,已经包含在双方结算定案书所约定的45000元中,原告无权再次重复主张此项费用。3、原告诉请法院保全被告财产保全金额,已远远大于被告应付的工程款,原告有恶意保全被告财产的嫌疑,因此申请法院解除(2021)鲁0102民初1401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原告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0日山***天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迩东建筑装饰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签订《银座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第二条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2017年11月20日;2、竣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1天。第三条工程款支付:1、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人工价格(见附表),并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及标准结合人工指导价格,双方商议确认,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贰拾壹万整小写¥210000.00元。2、支付方式:2.1合同签订后进场后五日预付人民币壹万元,(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购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初次拨付进度款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施工安全保险购买凭证。按照施工进度,每月25日前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月底审核完毕,审核后七日内支付至已完成金额的60%;工程完成后七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本工程进行公司审计结算,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计总价款的95%,留5%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2.2质保:本工程质保期为贰年。2.3在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合同、身份证、人员工资表、审计结算结束后必须按定案金额提供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2020年1月22日,经工程部、审核部、工厂共同签署《工程结算定案表》,确定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184125元,工程定案前已付金额130000元,工程定案后未付金额54125元。双方协议尾款45000元结清。
2020年1月23日***收到10000元购物卡。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东建筑装饰公司支付合同欠款及利息54125元,本院认为***已收到迩东建筑装饰公司抵充欠款的10000元购物卡,且《工程结案定算表》中双方协议尾款45000元结清,迩东建筑装饰公司应当返还欠付合同价款35000元。合同质保金9206.25元,现已到期。本院认为,案涉工程2020年1月22日完成结算定案,应当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共209天)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为(35000元×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365天×209天);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为(35000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天×逾期天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支付欠付合同款项35000元;
二、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质保金9206.25元;
三、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5000元×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365天×209天),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5000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天×逾期天数);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保全申请费720元,均由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