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290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生,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36号6-1-8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