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457号 申请人:***,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申请人: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建鑫天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36号6-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5286286B。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3民初36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45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45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