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执1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虢国路崖底新村3排一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平。
被执行人:河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故县镇盘东村。
法定代表人:卯伟伟。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9)豫128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欠款253589.5元。因被执行人河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M×××××、豫M×××××号的汽车,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2年7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采取公告悬赏措施,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53589.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人三门峡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贾万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