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9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洋,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佰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佰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10878元诉讼费,经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