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南通群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5673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被告:***,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南通群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群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群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0206.43元及利息(利息以10206.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30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通风班组包干施工协议》,约定将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万达广场通风空调工程所有通风系统二层以上及所有通风管道井工程的全部内容交由被告一班组负责。2020年10月3日,被告一找来原告从事上述项目通风管道安装工作,约定每天工资350元,月底由被告一直接打到原告建设银行(尾号6240)卡上。原告2021年年底从案涉工程离开,同年5月案涉工程竣工,经核算,二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4840元,下欠劳务工资10206.43元。现二被告互相推诿,迟迟未予支付。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南通群兴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启东市XX镇XX街XX号,并非在XX城县域内。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虽为XX城县XX镇XX村XX组XX号,但在审理中其提供了其在西安市新城区经常居住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二被告的住所地并非在XX城县域内。另外,关于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提交诉状中也能够显示出合同履行地并未在XX城县,故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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