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南通群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4800号
原告:**,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被告:***,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告:南通群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通群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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