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4执1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德惠市。
被执行人:广州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16号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FK99W。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广州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21】2589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广州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涉案仲裁裁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裁决,在诉前和解阶段***与广州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粤06民特120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关于***与广州天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生效的(2022)粤06民特120号民事调解书对佛禅劳人仲案字【2021】2589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进行了实质性替代,本案据以执行的佛禅劳人仲案字【2021】2589号仲裁裁决书,不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暂无可以执行的依据,故本案不符合执行立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陶亮
审判员***
审判员黄**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