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齐河县华源诚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5民初791号
申请人:齐河县华源诚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超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石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保全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共计6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超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石磊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者保全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华源诚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