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019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飞,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5022号台菱大厦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叶秋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茂,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乔红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