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791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叶秋娜。
原告齐河县华源诚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超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石磊建材有限公司、齐河县诚华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
2022年4月7日,申请人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济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济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持票人齐河县华源诚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可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中任何一方或几方行使追索权,这也是原告行使诉权的表现。申请人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有超过原告诉讼请求之外的抗辩主张,可另案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加济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 判 员 王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枫
书 记 员 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