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169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五和大道5022号台菱大厦4楼4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49969.08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永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9969.0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