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6650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金坪路华创大厦五层-1。
法定代表人:许进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英,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2022年2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晗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