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5398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建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民区***北陈公路******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浏松,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207元(原告已预交6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