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5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省江油市重华镇白宝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省江油市重华镇白宝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慧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无中安置楼10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梦,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诉人安徽省慧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慧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慧慈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梦,被上诉人中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7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72元、安徽省慧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2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