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泰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宝钢钢构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2354号
原告:上海泰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华松路58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0640089U。
法定代表人:车华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339541。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园针,系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911142895。
被告:宝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072154972。
法定代表人:吴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944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北龙蟠街300号附1号绿地南昌国际博览城JLH1302-C02地块4-1#商业办公楼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87103183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泰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钢钢构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泰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4825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4825元。
审判长曾群
人民陪审员万国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