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3民初950号
原告:***,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车华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浩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上海泰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浩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