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7民特263号
申请人**,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上海泰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1月2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今后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残疾用具费、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81421.17元;2.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与申请人上海泰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