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4财保336号
申请人:***,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潍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综合保税区山东裕源物流有限公司院内商务楼418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潍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V368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3万元)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15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