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2民初418号
原告:广元圣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开区下次办事处嘉陵江四号桥西桥头南侧国际物流商贸城一层五金机电区南1-4-33、2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XEL85。
法定代表人:代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临溪乡卫生院,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临溪乡宾临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703451286970W。
法定代表人:雷应和。
原告广元圣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临溪乡卫生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广元圣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圣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5元,由原告广元圣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映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