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森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森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10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雯雯(系***之女),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森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天北里13楼4门旁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家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森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12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张红星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新轶
书 记 员  沈雪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