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辖终1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胜利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卢伟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明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岑某1。
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胜利股份合作经济社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明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25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胜利股份合作经济社上诉称,本案关乎社会的和谐与地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胜利股份合作经济社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且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麦闻文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颜 茜
书 记 员 何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