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891执1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明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湛江开发区乐金路19号上景中心1号商务办公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岑广发,经理。
被执行人: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三层C1商铺。
法定代表人:余海峰。
申请执行人广东明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89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380元(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1年1月1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7日止为9380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执行费1575.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20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3735元,期限为一年。
二、2022年9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
三、2022年9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无期。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号的土地【产权证号:湛开国用(2013)第17号,土地面积:7660.4平方米】,该土地已被港城星座房地产开发成商品房并已销售,所以暂不能处置该土地。除了此土地之外,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胜
审判员 龙宝春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治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