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2民初7287号
原告:***,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明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迎宾大道288号3栋1204-B**。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第三人:***,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明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27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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