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明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2民初7287号 原告:***,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明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迎宾大道288号3栋1204-B**。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第三人:***,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明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27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