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郑国土资罚决字〔2016〕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违法建筑物事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明确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本案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属于该批复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应不予受理。因此,已经受理的,亦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存在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情形。
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俊辉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书 记 员 张瑞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