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丽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道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7919号
原告:河南丽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路与枫栖路交叉口锦龙花园9号楼1单元103。
法定代表人:郭胜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孙世叶,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道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3幢16层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3459692E。
法定代表人:董建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杨新新(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雍州路锦荣广场1号楼6层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474029059。
法定代表人:张志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宏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路99号电商总部大楼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919908。
法定代表人:董国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丽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道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原告河南丽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丽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丽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丽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