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中远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9613号 原告:河南中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816701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楼****代码91410100169987437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路**电商总部大楼**141010057499199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中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中远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长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